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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制度公开】中国合成树脂协会兼职管理办法

来源:中国合成树脂网 2023-06-28 09:49:41

《兼职管理办法》

为认真贯彻中组部、国资委关于兼职管理规定的精神,切实落实防控廉洁风险的要求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事管理关系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  在本协会工作的国资委管理(及以上)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团兼职(任职),按照中组部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条  人事关系在本协会的工作人员(含退休、长期借用两年以上人员),在企业兼职,根据工作需要,需经党支部批准,同时兼职数量不得超过1个。

审批程序:主要负责人,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报党支部批准;其他人员,由本人提交书面报告及兼职单位性质、兼职理由、拟兼任职务等情况说明,经理事长同意,报党支部批准。

第三条  协会在职的事业单位现职、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、退休及辞去公职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,按照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问题的意见》(中组发〔2013〕18 号)和国资委《关于委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(任职)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执行。

第四条  本协会分支机构的各级领导干部兼职,参照《中央企业贯彻落实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〉实施办法》(国资党委纪检〔2011〕197 号)中第七条“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。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经主管部门、上级企业批准。未经批准,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中介机构兼职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,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。”规定执行。

第五条  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,包括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,在本协会以外的企业兼职(任职),需协会党支部批准,并上报国资委党建局,其中在本协会以外的企业兼职数量不得超过 3 个。

第六条  以上人员兼职,按照国资委《关于重申在企业和社团兼职不得取酬的通知》(国资党委人事〔2016〕25 号)执行。

第七条 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本协会根据中组部、国资委相关规定制定本兼职管理办法。

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接受民主监督,在协会网站及公众号等协会官方平台上予以公开。

第九条 兼职材料保管资料由秘书处保管,由秘书处指定人员直接管理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经六届九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中国合成树脂协会   

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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